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对残疾人就业实行国家安排就业的方针。()
我国对残疾人就业实行的是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而非单纯的“国家安排就业”。这一方针在《残疾人就业条例》中明确规定,既强调政府和社会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也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按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形成多渠道保障机制。
具体而言,集中就业主要通过残疾人福利企业、辅助性就业机构等实现,要求这类单位中残疾人职工占比不低于25%;分散就业则通过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全国基准比例为1.5%,地方可调整),未达比例的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此外,国家还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并通过税收优惠、金融扶持、岗位开发等政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