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的境内人员,有()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A.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 B.入境后直接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 C.入境后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 D.入境后停止活动,但未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八条(2024年修订),在境外受胁迫或受诱骗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境内人员,若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且有悔改表现,可不予追究: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入境后直接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或入境后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胁迫诱骗"情形的特殊考量,为陷入困境者提供了"主动纠错"的法律路径。
从法律适用来看,选项A、B、C分别对应法条中并列的三种合法情形:驻外机构报告(A)、入境后直接报告(B)、通过单位报告(C),三者均符合"及时如实说明情况"的核心要求。而选项D中"停止活动但未说明情况",因缺乏法定报告行为,无法满足"悔改表现"的认定要件,不符合不予追究的条件。实践中,类似某领域专家在境外遭胁迫后,通过回国第一时间向国家安全机关自首并提供证据,最终被依法免于处罚的案例,正是这一条款适用的典型例证。
需特别注意,"如实说明"不仅要求主动报告行为,还需完整披露参与活动的时间、内容、接触人员等关键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国家安全机关提示,境外人员如遇胁迫策反,可通过12339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渠道求助,切勿因恐惧隐瞒而错失法律救济机会。这一制度设计既维护了国家安全底线,也彰显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法治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