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不能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 A. 正确 B. 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这一措施旨在通过早期干预,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监察对象及时提醒教育,防止其滑向职务违法犯罪深渊。
从法律实践看,谈话措施是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与党内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相衔接,强调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无论是2018年版还是2025年修订的《监察法》,均保留了这一核心权限,仅在2025年修订时新增了"函询"作为谈话的补充方式。《监察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操作规范,明确谈话可由监察人员直接进行或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并要求形成笔录或书面说明。
题目中"不能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的表述,与法律规定完全相悖。监察机关依法享有这项基础性监督权限,既是对监察对象的爱护,也是维护公权力廉洁性的重要制度设计。
答案:B. 错误
这一法律设计启示我们:法律监督应当注重事前预防而非事后惩处。当权力运行出现风险苗头时,及时的谈话提醒远比事后追责更具社会成本效益。你认为在日常工作中,如何区分正常的工作交流与法律意义上的"监察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