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的是______ A. 实体正义 B. 程序正义 C. 立法正义 D. 司法正义
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的是B. 程序正义。
这一概念源于英美法律传统中的经典格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它强调司法裁判的过程公平与程序正当性,而非仅关注裁判结果本身。例如,即使案件判决在实体上完全合法,若审判过程存在偏见(如法官未回避与自身相关的案件)或剥夺当事人辩护权,仍会被视为非正义。
程序正义的核心在于可感知的公正性:普通公众能通过观察裁判过程(如双方是否平等陈述、证据是否合法采信)来判断司法是否公正,而实体正义因案件具体情况差异难以形成统一标准。正如《看得见的正义》一书所阐述,这种“看得见”的特质使程序正义成为社会信任司法的基石——当人们认可过程的公平性时,即使结果对自身不利,也更可能接受裁判结论。
从动态角度看,程序正义通过“听取双方陈述”“禁止自我裁判”等具体原则,为司法活动提供了可操作的公正标准,这与实体正义的抽象性形成鲜明对比。例如,刑事诉讼中的“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便是程序正义的制度化体现,确保嫌疑人在被讯问时清楚自身权利。
当我们谈论“看得见的正义”时,本质上是在强调:法律不仅要追求结果正确,更要让每个人在过程中感受到被尊重与公平对待。这或许正是为什么在现代法治中,程序正义被视为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个体权利的“看得见的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