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是:“分类管理、()治理”。A.综合 B.彻底 C.分期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中与“分类管理”并列的是综合治理。这一原则明确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要求在职业病防治中既要根据不同行业、岗位的危害特性实施分类监管,也要通过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多元机制形成治理合力。
从法律实践来看,“综合治理”体现了系统性防控思路:用人单位需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并对危害后果承担直接责任;监管部门通过分类监督执法提高精准性,例如对高风险企业增加检查频次;同时通过行业标准制定、职工健康培训、社会监督举报等多环节协同,构建全链条防控体系。这一原则的确立,既适应了我国企业数量庞大、危害风险差异显著的现实国情,也为职业病防治提供了清晰的制度框架。
需要注意的是,“综合治理”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相辅相成——前者强调治理主体和手段的多元化,后者则突出事前预防的优先地位。这种“分类+综合”的双重原则设计,既保证了监管资源的高效配置,又避免了单一治理主体的局限性,成为我国职业健康保护体系的核心制度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