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组织可以以收取一定费用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这一禁止性规定同样适用于食品推荐场景,无论推荐形式是直接收费还是通过其他变相方式获取利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作为典型的非营利法人组织,其章程进一步强调“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这种制度设计旨在确保消费者组织的中立性和公信力,避免因利益关联导致推荐行为偏离客观公正原则,尤其对于食品这类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严格禁止营利性推荐有助于防范安全风险和利益输送。
实践中,若消费者组织违反上述规定,可能面临多重法律后果。从民事责任角度,若推荐行为涉及虚假宣传或欺诈,还可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法律框架既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为消费者组织划定了行为边界——唯有保持纯粹的公益性,才能真正成为消费者权益的守护者。当你看到任何标注“付费推荐”的食品测评时,或许可以思考:这种带有商业利益的推荐,真的能代表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