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应当()。A、作为不良行为通报批评或记录 B、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C、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D、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的行为,需承担明确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此类行为首先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若情节严重,将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评标活动;情节特别严重时,则会被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这一处罚梯度体现了法律对评标公正性的严格保护。"责令改正"是基础处置,旨在立即终止不当行为;"禁止一定期限参与评标"属于较严厉的惩戒,而"取消成员资格"则是针对严重违规的终极措施。例如,若成员因私下接触投标人导致评标结果失实,可能直接触发资格取消。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八条虽未直接规定"私下接触"的处罚,但明确了收受财物、泄露评标信息等关联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警告、罚款及永久取消评标资格,可作为情节认定的参考标准。实践中,是否"情节严重"通常结合接触频率、沟通内容及对评标结果的影响综合判断。
综上,题目选项中最准确的答案应为B.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这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责令改正"的基础处罚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警告条款相符。而选项D(取消一年以上资格并公告)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并非所有私下接触行为的必然结果。这一法律设计既维护了评标纪律的严肃性,也为不同情节的违规行为预留了差异化处置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