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现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支出不应使用现金支付的是()。A、发放职工工资35000元 B、支付商品价款5000元 C、支付职工医疗费1000元 D、购买办公用品500元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支付商品价款5000元(选项B)不应使用现金支付。这一判断基于两个核心规定:
结算起点限制:条例明确现金支付的结算起点为1000元,超过部分需通过支票、银行本票等转账方式支付。5000元远超该限额,且不属于“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出差差旅费”等例外情形。
商品交易的转账要求:企业间购销活动应优先采用转账结算,现金支付仅适用于“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5000元商品采购属于典型的经营性大额支付,若使用现金可能违反“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禁止性条款。
其他选项的合规性分析:
发放职工工资35000元(A):属于条例明确允许的现金使用范围(职工工资、津贴),即使超过1000元限额,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全额支付现金。
支付职工医疗费1000元(C):符合“劳保福利费用”的现金使用范围,且金额未超过1000元结算起点。
购买办公用品500元(D):属于“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可直接用现金支付。
需特别注意,条例对现金管理的核心目标是“维护支付结算秩序”,企业若违规使用现金(如超限额支付商品价款),可能面临开户银行的警告或处罚。实际操作中,除紧急抢险、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并经银行批准外,大额商品交易均应通过对公账户转账完成。
思考:随着电子支付普及,1000元的现金结算起点是否仍适应现代经济活动?这一标准自1988年实施以来未作调整,或许需要结合数字经济发展重新评估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