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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的职务有县(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及()。A.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成员 B.组织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C.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的职务有县(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及()。A.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成员 B.组织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C.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D.政协主席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这一地域回避制度覆盖了县级政权核心权力部门,既包括党委政府主官,也涵盖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司法公安等关键领域的负责人。

从制度设计看,这种回避范围的设定具有鲜明针对性: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执纪问责,组织部门掌握干部任免权,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则承担司法和治安职能,这些岗位直接关系公共权力运行的公正性。例如,县级公安局长若在成长地任职,可能因长期形成的社会关系网影响执法公正性,而组织部长在本地任职则可能在干部选拔中受到地缘人情干扰。

对比选项,题目中"及"字表明需要选择与"县(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并列的回避对象。文档明确将"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列为同一层级的回避范围,选项A(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成员)是其中明确列出的职务类型。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修订后的《条例》将原先的"正职领导成员"调整为"主要领导成员",扩大了回避对象范围,意味着这些部门的党政一把手及分管领导均需遵守回避规定。

这一制度背后体现了"权力制衡"与"防止利益固化"的深层逻辑。当领导干部在成长地长期任职,容易形成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网络,可能导致公共决策偏离公共利益。正如<document id="4">指出的,地域回避与《公务员法》中"县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回避"的规定一脉相承,共同构成防范廉政风险的制度防线。那么,在实践中,如何精准界定"成长地"的范围?这一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或特殊艰苦边远地区是否存在例外情形?这些细节值得进一步关注。

答案:A.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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