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A. 收集用户信息功能 B. 公开用户资料功能 C. 用户填写信息功能 D. 提供用户家庭信息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这一要求在法律条文中被反复强调,构成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规范。
从立法目的看,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用户的知情权与控制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性案例中明确,若App在收集非必要信息时未提供"跳过"选项或替代登录方式,即便用户被迫填写信息也视为"非自愿同意",法院将支持用户的维权主张。实践中,无论是社交软件获取通讯录权限,还是电商平台收集消费记录,均需遵循"明示同意"原则,否则可能面临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或停业整顿等处罚。
其他选项中,"公开用户资料功能"属于用户自主行为,平台仅需规范展示范围而无需单独获得收集同意;"用户填写信息功能"更多涉及信息提交行为本身,而非平台主动收集;"提供用户家庭信息功能"则超出一般服务所需的必要范围,可能违反"最小必要原则"。因此,唯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准确对应法律条文的核心规制对象。
这一法律要求已渗透到各类网络服务中:从社交媒体获取位置信息到支付软件收集生物特征,用户均有权知晓并决定是否授权。当你在App弹窗中看到"获取设备信息"提示时,正是这一条款在日常生活中的直接体现。你是否曾注意过,这些"同意"按钮背后,其实承载着法律赋予的重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