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甲收藏的《祖国山河一片红》邮票为其邻居乙(镇长)所喜欢,但乙又不愿以市场价购买。2001年,甲申请宅基地建房,乙得知后指示相关人员拖延不办。甲找到乙,乙说如果将《祖国山河一片红》邮票以2000元卖给我,则宅基地一事可以办成。2001年3月7日,甲出于无奈,按照乙的要求将该邮票转让给乙,因邮票存放在其表哥丙处,甲立字据承诺10日内交货。5日后,甲的宅基地申请获准。10日后,乙向甲索要邮票时,被告知该邮票已于3日前被丙擅自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双方钱货两讫,甲表示退回邮票款,乙不允,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交付邮票。甲提出反诉,请求撤销邮票买卖合同。 41.对甲、乙之间的邮票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 B. 因甲的宅基地已获批准,合同成立 C. 甲未交付邮票,合同不成立 D. 乙的行为是不当得利,合同不成立
甲、乙之间的邮票买卖合同已成立。根据《民法典》第134条,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属于合同效力判断范畴,不影响成立本身。本案中,乙以拖延审批宅基地相要挟,甲基于恐惧心理作出出售邮票的承诺,双方就“以2000元转让邮票”达成了明确的意思表示一致,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乙的行为已构成法律上的“胁迫”,但胁迫仅导致合同可撤销,而非自始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胁迫需满足四个要件:存在以损害合法权益为要挟的行为、胁迫人具有故意、受胁迫方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行为具有非法性。乙作为镇长,利用职权拖延审批甲的宅基地申请(合法权益),以“不批准就不办事”相要挟,主观上明知会迫使甲屈服,客观上导致甲因担忧建房权益受损而违背真实意愿签约,其行为完全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
实践中,法院在类似案例中明确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中6226号裁定中,即使协议是在胁迫下签订,仍认定合同成立,仅支持受胁迫方的撤销请求。本案中甲虽可主张撤销权,但需注意:撤销权需通过诉讼行使,且不影响合同成立的事实认定。
综上,甲、乙之间的邮票买卖合同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乙的胁迫行为不否定合同成立的事实,仅使其成为可撤销合同。这种法律逻辑既维护了交易形式上的稳定性,又通过撤销权制度保障了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答案应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