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 ( ) A. 公开财产 B. 集体资产 C. 公益财物 D. 公共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占有行为时,其犯罪对象在我国刑法中被明确界定为“公共财物”。这一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对贪污罪的核心定义,即此类行为必须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91条,公共财物的范围包括三大类核心范畴:一是国有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直接拥有的资产;二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例如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或城镇集体企业资产;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比如慈善机构管理的扶贫款、教育基金等。此外,法律还创新性地将“在国有或集体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拟制为公共财物,例如邮政系统运输的私人包裹或银行保管的私人存款,这些财产因处于公共管理环节而受到刑法特殊保护。
这一立法设计体现了对公共财产权的全面保护:从所有权性质看,既涵盖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公有制财产,也包含公益性质的社会捐助;从形态上看,不仅包括现金、房产等有形资产,还涵盖股权、债权等财产性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理论研究中曾探讨贪污对象是否应扩展至非公共财物,但现行刑法仍坚守“公共财物”这一核心标准,仅通过法律拟制将特定私人财产纳入保护范围。这种严格界定既维护了罪名的精准性,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的认定依据——当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上述范围内的财物时,即可能构成贪污罪。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公共财物。这一选择不仅直接对应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也反映了我国对公共财产安全和职务廉洁性的严格保护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