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
这个说法是正确的。
该陈述完整、准确地复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解析:
第一款处理“经济利益”: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二款处理“其他利益”: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非经济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这里的核心要点是:
处理对象:是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其他利益”,如职务、职称、学历等。
执行主体:纪检机关本身不直接撤销这些资格或职务,而是履行“建议”职责。
纠正主体:由相关的组织、部门、单位(例如,任职单位、学位授予机构、评奖部门等)根据纪检机关的建议,依法依规进行纠正(如撤销职务、取消学历、吊销资格等)。
因此,该陈述是对条例原文的正确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