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直接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A. 可以,可以 B. 可以,不能 C. 不能,只能 D. 不能,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既可以直接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也可以委托有关机关、人员实施这一措施。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监察工作"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原则,与党内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相匹配,旨在通过早期干预防止监察对象滑向职务违法犯罪深渊。
法律条文明确使用"可以直接或者委托"的表述,赋予监察机关灵活选择谈话主体的权力。直接谈话通常由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而委托谈话则一般指派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实施,两种方式均需按程序报批。这一制度安排既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监督权威,又借助所在单位党组织力量实现常态化监督,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监督理念。
2024年底修订的《监察法》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在原有谈话方式基础上增加了"函询"手段,明确监察机关可通过书面函询要求监察对象说明情况。这一修改使谈话措施更加灵活多样,能够适应不同场景下的监督需求,例如对路途遥远或不适宜当面谈话的对象可采用函询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谈话对象限定为"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即存在问题线索反映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形,而非针对已立案调查的涉嫌违法人员。
实践中,谈话结束后监察机关需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置:对反映不实的予以澄清,对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对问题具体但说明存疑的则需再次谈话或初步核实。这种分层处置机制既确保了监督的严肃性,又避免了简单化处理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综上,监察机关在两种谈话方式上均享有法定权限,本题正确答案为 A. 可以,可以。这一制度设计如何在实践中平衡监督效能与权利保障,特别是如何细化"委托有关机关、人员"的操作规范,仍是监察工作需要持续探索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