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其辞去领导职务。A.自愿 B.引咎 C.责令 D.申请
答案选 C.责令。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当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时,党委(党组)有明确权力“责令其辞职”。这一规定在多份权威文件中得到印证,例如直接表述“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体现了组织程序对领导干部问责的强制性。
从制度设计看,“责令辞职”是组织处理的关键环节,与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共同构成干部退出机制。若被责令者仍拒不辞职,将面临进一步处理,如“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这确保了问责程序的刚性。因此,此处需填入体现组织强制力的“责令”,而非依赖个人意愿的“自愿”“申请”,或仅表明责任性质的“引咎”。
这一机制既维护了纪律严肃性,也为特殊情况下的干部调整提供了规范路径——当领导干部因过错或能力问题不再适合岗位却未主动辞职时,组织有权依法依规介入,避免问责程序空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