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召开民主评议党员的支部大会,与会党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会党员人数的()(比例)。
召开民主评议党员的支部大会,与会党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这一标准主要基于民主评议党员可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的实践安排,而组织生活会明确要求实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也规定,党支部党员大会在讨论议题时,表决需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但民主评议作为涉及党员党性分析和评价的重要环节,实践中普遍参照更严格的三分之二比例执行。
尽管部分资料提及“半数以上”的最低要求或“尽量全体参加”的理想目标,但核心政策依据和主流实践均以三分之二为硬性标准。例如,民主生活会作为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形式,其到会人数要求同样明确为三分之二以上,这与民主评议党员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要求相匹配。实际操作中,党支部还需结合上级党组织具体通知要求,确保参会人数合规,同时注重提高参会质量,避免形式化走过场。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场景的党员大会人数要求存在差异:涉及选举事项时需达到五分之四以上,一般性表决事项需超过半数,而民主评议党员因涉及党性分析和民主测评,采用三分之二这一折中且严格的标准,既保障了参会广泛性,又维护了组织生活的严肃性。这一比例设计,平衡了组织生活的规范性与党员参与的可行性,成为当前基层党支部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