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指出,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
《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对大数据的定义,揭示了其技术本质与战略价值的双重属性:它不仅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更是通过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来“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这一定义突破了单纯的技术范畴,将数据定位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强调其对全球生产、流通、消费活动乃至国家治理能力的深远影响。
这一界定为后续政策实施奠定了基础。《纲要》部署了三大核心任务:通过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消除“信息孤岛”,例如计划在2018年底前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推动大数据与工业、农业等行业融合,形成“精准治理、多方协作”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同时构建覆盖数据采集、存储、应用全流程的安全保障体系。这种“开放-应用-安全”三位一体的框架,使大数据从技术概念上升为推动经济转型的国家战略工具,直接支撑了后续“数据要素×”行动与人工智能发展的底层逻辑。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立法对这一核心定义的延续与拓展。如《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和《陕西省大数据条例》均沿用了“四特征”定义,并进一步明确其包含“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这种国家与地方立法的呼应,凸显了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共识已深度融入制度设计。当我们今天谈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时,其起点正是十年前《纲要》对大数据本质的这一精准锚定——它不仅描述了数据的技术特性,更预见了其重构产业生态、重塑治理模式的革命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