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属于党员应享有的权利。A.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养。 B.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C.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D.行使行政裁决权
D.行使行政裁决权不属于党员应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员的权利集中体现为参与党内事务管理、表达意见建议、行使民主监督等政治权利,而非具体的行政职权。
党章明确规定党员享有八项核心权利,包括“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对应选项A),“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应选项B),以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对应选项C)。这些权利均围绕党内政治生活设计,旨在保障党员参与党的建设和决策的积极性。
而行政裁决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特定争议作出裁决的权力,属于公权力范畴,其行使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并非党员身份本身所赋予的权利。党员若在行政机关担任相应职务,其行政职权来源于岗位职责而非党员权利,两者性质截然不同。
党员权利的本质是“为了发挥党员作用,维护党的利益,完成党的任务所享有的政治权利”,例如通过批评权监督党组织和党员、通过申诉权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等。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组织原则,不得超出党内政治生活范畴。当我们厘清党员权利的政治属性与行政职权的公共属性差异时,就能更准确地把握“党员权利”的核心内涵——它是党保持生机活力的制度保障,而非个人谋取特权的工具。
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党员权利的保障与规范行使同等重要。每一位党员都应牢记:权利的边界在于“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更不得将党内权利与国家公权力混淆。这既是对党员个体的要求,也是维护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