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A.刑事处分 B.党纪处分 C.行政处分 D.民事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对象的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这一结论的直接依据是《信访工作条例》的明确规定,该条例将此类行为列为违规违纪情形之一,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具体而言,条例第二十九条强调信访部门"不得扩大知悉范围",而第五款则明确禁止将举报材料"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从法律责任体系看,这一行为首先触发的是行政纪律责任。2015年发布的官方解读已明确此类情况"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025年最新修订的条例仍延续这一原则。行政处分的具体形式可能包括警告、记过、降级等,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定。值得注意的是,若泄露行为同时违反党纪(如党员干部实施),还可能叠加《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党内处分,包括警告直至开除党籍。
刑事追责仅适用于特殊情形。虽然《刑法》规定泄露个人信息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滥用职权罪,但这需要满足"造成严重后果"的条件,如导致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名誉严重受损等。在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行政处分仍是主要追责方式。实践中,像信访办公开举报者信息导致身份泄露的案例,通常首先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而非直接刑事侦查。
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分层追责的特点:行政处分作为基础制裁,确保违规行为必受惩处;党纪处分针对党员群体强化约束;刑事处罚则作为最后手段,仅适用于情节恶劣的情形。对于普通信访泄密事件,用户可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对泄露者启动行政处分程序,同时注意保存通话记录、材料流转凭证等证据。
为何法律将行政处分作为首选追责方式?这与信访制度的性质密切相关——既要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持行政体系的正常运转。相较于可能旷日持久的刑事诉讼,行政处分能更快速地回应泄密行为,形成即时震慑。但当泄露行为突破底线(如故意报复举报人),刑事追责的严厉性则能发挥惩戒作用。这种多层次的责任体系,既确保了日常监督的效率,又保留了极端情形下的法律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