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海损的牺牲或费用应在()分摊。 A.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按各自的责任 B. 承运人和货主之间按各自的损失程度 C. 船、货、运费三方按各自的获救价值 D. 保险人之间按各自的保险金额
共同海损的牺牲或费用应由船舶、货物和运费三方按各自的获救价值比例分摊。这一原则源自《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即"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船舶、货物和运费作为共同海损的核心受益主体,需根据法定标准计算分摊价值:船舶按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或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按装船时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核算,运费则以承运人有权收取的金额为基础。
这种分摊机制体现了航运业"同舟共济"的传统理念。当船舶遭遇共同危险时,如为灭火引海水入舱、抛货减重或紧急搁浅等特殊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不应由单方承担。例如在2021年"长赐号"苏伊士运河搁浅事件中,船东宣布共同海损后,所有货主均需按货物获救价值比例分摊救助费用与船舶损失。即使货物在事故中未直接受损,只要因共同海损措施得以保全,货主仍需履行分摊义务。
实践中,共同海损分摊通过专业理算机构完成,理算书将明确各方应承担的金额。若货主已投保货物运输险,通常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分摊款并签署担保函。值得注意的是,旅客行李和私人物品依法不分摊共同海损,而运费分摊价值需扣除事故后为完成航程支付的营运费用。这一制度既保护了船东采取紧急措施的积极性,也确保了损失分担的公平性,是国际航运业延续数百年的风险共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