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A.公安机关 B.司法机关 C.行政机关 D.监察机关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后,党组织应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恢复权利需依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纪法衔接的严谨性: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依法采取,逮捕由司法机关批准执行,两者的处理结果共同构成恢复党员权利的法定依据。
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在原有规定基础上,新增了"监察机关"作为权利恢复的依据之一,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衔接。2023年修订的条例第三十二条延续了这一表述,明确只有在监察机关(针对职务违法犯罪)和司法机关(针对刑事犯罪)作出最终处理结论后,党组织才能决定是否恢复党员权利。实践中,若处理结果为开除党籍则无需恢复;若为留党察看,需待期满且悔改后恢复部分权利;若为其他处分或免予处分,则应及时全面恢复。
这一程序设置既保障了党员权利的严肃性,又通过"纪法双轨"监督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当监察机关撤销留置决定或司法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时,党组织需在核实后及时恢复党员权利,体现了对党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答案:B.司法机关(注:根据2018年后条例应同时包含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但本题选项中仅司法机关为正确答案,可能题目依据旧版条例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