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下列情况属于超范围执业的是()A.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B.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C.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D.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界定了四种不属于超范围执业的情形,而题目选项中**C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不在此列,因此属于超范围执业。
根据规定,以下情况被排除在超范围执业之外: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A项)、临床医师按规定进行转科培训(B项)、经批准的卫生支农或学术交流等活动(E项),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D项)。这些例外条款旨在平衡医疗规范与实际需求,例如紧急救护优先保障患者生命权,规范化培训确保医师专业能力提升。
而C项所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基本要求,属于明确的违规情形。这一区分体现了规定既严格限制执业边界,又为合理医疗行为保留弹性空间的立法思路。在临床实践中,医师需特别注意区分“允许的例外”与“绝对禁止”的行为,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