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 A. 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 B. 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 C. 无偿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D. 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实施的违纪行为包括多种情形。从条款原文看,"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选项A)、"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选项B)、"无偿接受服务、使用劳务"(选项C)和"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选项D)均属于该条款禁止的行为。这些行为本质上都是通过权力影响不当获取利益,即便未直接收受财物,也构成对廉洁纪律的违反。
实践中,这类行为常以隐蔽形式出现。例如接受免费装修却不支付费用、象征性支付远低于市场价的报酬使用他人劳务等,都可能被误认为"朋友帮忙",实则属于变相收受利益。条例通过列举多种表现形式,既涵盖对财物的直接侵占,也包括对服务、劳务的不当占有,体现了对权力寻租行为的全面规制。值得注意的是,若侵占的是本人主管、管理的公共财物,则可能涉嫌贪污;若与为他人谋利相结合,还可能构成受贿,可见纪律处分与法律责任存在衔接关系。
这一条款的设置,旨在切断权力与利益的不当勾连。无论是直接侵占财物还是接受变相服务,核心都在于禁止党员干部利用公权力为个人谋取特殊待遇。从党史上的纪律教育到现行条例的修订,始终传递着"廉洁自律无小事"的理念——即便看似微小的"便利",只要与职权影响挂钩,就可能触碰纪律红线。这也提醒党员干部需破除"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在日常生活中始终保持对权力边界的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