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你提到的内容源自《民法典》第1254条,这是我国法律针对高空抛物这一"城市悬顶之痛"的核心规制条款。当高空抛物或坠物造成损害且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法律采用"过错推定+补偿责任"的双重机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自证清白,否则须平均分担补偿责任,这种按份责任不同于连带责任,住户仅需按比例支付赔偿。重庆"烟灰缸案"中22户居民被判共同赔偿的判决,正是这一规则的早期实践。
责任主体的界定需要严格遵循"可能性排除"原则。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损害发生的位置、建筑物结构等因素限缩范围,如湖北麻城某案仅认定3-4楼住户为可能加害人,而非整栋楼所有居民。可免责情形包括:事发时房屋无人居住(如提供出差证明)、门窗物理结构无法抛掷物品、坠落轨迹超出该住户可能范围等具体证据。值得注意的是,补偿责任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仅覆盖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
《民法典》相较于原《侵权责任法》新增了三重保障机制:一是明确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要求其通过刑侦手段查明责任人,破解过去"谁受伤谁举证"的困境;二是赋予补偿人追偿权,重庆某小区住户在补偿后发现实际抛物者,成功追回全部款项;三是强化物业公司安全保障责任,未安装监控或未定期排查坠物隐患的物业需承担过错责任,2023年上海某物业因未及时清理外墙松动瓷砖被判赔偿20万元。
这种制度设计在实践中仍面临平衡难题。一方面,"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案"中整楼赔偿引发的上诉率高达67%,反映无辜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