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A.人民团体 B.经济组织 C.政治组织 D.社会组织
题目中关于“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的表述是正确的。这一程序规定体现了党内监督的分级负责原则,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在纪律审查领域的具体实践。
根据《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对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纪律处分需遵循特殊审批流程。其中,警告和严重警告这两类较轻处分,由上一级纪委直接批准,但需同步报该纪委的同级党委备案,以确保党委对重要干部监督事项的知情权。这一制度设计既保证了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独立性,又通过备案程序实现了党委对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
相比之下,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等重处分的审批程序更为严格,需由本人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闭会期间可先由常委会作出决定,待全会追认),并经上级纪委审议后报同级党委批准。这种区分设置体现了党纪处分的严肃性与层级化管理特点,与《规定》确立的“分级负责制”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优先原则”一脉相承。
从实践意义看,这一程序规定强化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以省级党委委员为例,其警告处分需由省级纪委的上一级纪委(即中央纪委)批准并报中央备案,而市级党委委员的同类处分则由省级纪委审批并报省委备案。这种“上管一级”的监督模式,有效防范了同级监督可能存在的宽松软问题,为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了制度保障。
综上,题目表述准确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的核心内容,是党内法规对纪律审查程序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体现。这一规定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等法规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