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将被依法暂停,这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的纪律约束措施。这一处分分为一年或二年两个档次,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年。在此期间,党员若能确有悔改表现,期满后可恢复全部党员权利;若坚持不改或再犯新的违纪行为,则会被开除党籍。
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例如,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恢复权利后二年内,不得担任或被推荐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更高的职务,形成必要的惩戒期。而对于留党察看期间发现漏错或新违纪行为的情况,即使已恢复党员权利,仍会被追溯处理并开除党籍。这些规定既维护了党纪的严肃性,也为真心悔改的党员保留了回归组织的路径。
需要注意的是,留党察看期间党员权利的限制是全面的,包括不能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等具体情形。这种权利暂停与纪律处分的影响期紧密关联,构成了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