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由()选出的代表组成。A.省、直辖市、自治区 B.军队 C.特别行政区 D.经济特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这一组成方式体现了广泛的代表性,涵盖了不同行政区域和国家武装力量。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地方行政区域,通过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特别行政区(如香港、澳门)依据全国人大另行规定的办法选举代表;中国人民解放军则作为独立选举单位参与代表产生。
经济特区并非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单位。根据法律规定,代表产生严格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这五大体系内,这一制度设计既保证了中央与地方的有机统一,也体现了国家主权在代表构成中的完整性。当前全国人大代表总数不超过三千人,各选举单位的名额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口比例、地区平衡和民族代表性等原则确定,确保代表结构兼具地域广泛性和群体多样性。
这种选举结构背后,是“间接选举为主、直接选举为辅”的原则:全国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则由选民直接选举。这一制度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通过多层次选举实现了人民意志的集中表达,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