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
《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对文件下发后仍设立“小金库”的行为采取“先免职、再追责”的处理机制: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随后依据党纪政纪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这一处理方式在中央纪委的配套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即使以变换方式继续设立“小金库”,同样适用“先免职”的前置程序。
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对财经纪律的刚性约束。从操作流程看,“先予免职”并非终局处分,而是确保后续调查处理不受干扰的程序性措施,旨在迅速切断违纪行为链条并消除责任人对案件查办的潜在影响。免职后将启动纪律审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纪法衔接条款”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则移送司法机关。
实践中,这一规定形成了递进式责任追究体系:组织处理(免职)先行,纪律处分跟进,法律责任兜底,三者共同构建起预防和打击“小金库”的制度防线。为何对“再设立”行为采取如此严厉的前置处理?这既与“小金库”滋生腐败、扰乱财经秩序的危害性直接相关,也反映了党中央对屡禁不止问题“零容忍”的治理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