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是()A.全体公民 B.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 C.年满18周岁的公民 D.年满18周岁的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
在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年满18周岁且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规定体现了权利的普遍性与法律限制的统一。
年龄是基础门槛,所有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自动获得权利主体资格,这一标准不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因素影响。而政治权利状况则构成关键限制——根据《刑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及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特定期限内,将丧失参与选举的资格,这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两项内容。例如,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即使刑期执行完毕,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未满,仍无权参与选举。
这种"年龄+政治权利"的双重条件设置,既保障了公民普遍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选举秩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押人员(如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仍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制度设计既体现了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也反映了"罪刑法定"的法治原则——任何权利限制都必须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
正确理解这一法律规定,需要避免两种常见误区:一是认为所有公民天然享有选举权(忽略年龄和政治权利限制),二是将服刑状态与政治权利剥夺直接挂钩(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仍有权选举)。当我们在选举中行使权利时,既是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也是在实践宪法所确立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核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