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该表述不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一内容正确;但副主任、委员的任免程序需补充关键前提——需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并非直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行任免。完整法律依据为《监察法》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这一程序设计体现了国家机构组织中的权责统一原则:主任作为核心负责人,通过“提请”环节实现对班子组成的提名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则依法行使任免审批权,形成相互配合的组织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