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可视情况免于追究。
党章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而非“可视情况免于追究”。这一原则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得到具体细化,该条例第六条将“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列为必须问责的情形之一。
党组织维护纪律的责任分为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党委需通过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制约监督权力运行等方式主动作为;纪委则要履行监督专责,对违纪问题及时查处。实践中,山西塌方式腐败案中省委班子被改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中市委书记因瞒案不报被追责等案例,均体现了“失职必问责”的刚性要求——2015年就有850余个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追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对违纪党组织的具体处理措施:轻则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重则予以改组或解散。例如,对改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者外均自然免职;解散党组织则需对党员逐个审查并重新登记。这种分层处置机制既体现惩戒力度,也保留组织修复可能。
虽然《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九条提到“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但这一例外仅适用于改革探索中的失误或客观条件限制,而不适用于维护纪律不力的情形。维护党纪属于党组织的核心职责,《条例》明确排除了“主观故意或失职渎职”情况下的免责可能。正如中央强调的“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唯有通过严肃追责,才能确保管党治党责任落到实处。
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任何试图以“情况特殊”“下不为例”为由免除纪律失职责任的想法,都与党章党规精神相悖。各级党组织唯有将纪律建设抓在日常、严在经常,才能避免成为问责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