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以下科目的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项目下列示的有( )。A.所得税 B.增值税 C.印花税 D.个人所得税
企业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项目列示需根据税种性质和余额方向判断。所得税(A) 和个人所得税(D) 通常在贷方余额时直接列示于“应交税费”项目;增值税(B) 因核算复杂需分情况处理,仅“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等明细科目贷方余额计入本项目;印花税(C) 因直接缴纳无需计提,不在该项目列示。
所得税(A):企业当期计提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方核算,期末余额直接反映在“应交税费”项目中,属于典型流动负债。
增值税(B):根据财会[2016]22号文,增值税列示需区分明细科目性质:
借方余额(如进项税额留抵):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贷方余额:仅“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等明细科目余额在“应交税费”项目列示,而“待转销项税额”需转入“其他流动负债”。因此,增值税只有特定贷方余额符合条件。
印花税(C):通常在发生时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银行存款”,无需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故不在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项目中列示。
个人所得税(D):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贷方核算,期末余额属于应付款项,直接列示于“应交税费”项目。
应选择A(所得税)、B(增值税,特定贷方余额)、D(个人所得税)。需注意,增值税的列示存在条件限制,而印花税因核算方式特殊完全排除在外。这一分类体现了会计准则对“负债”定义的严格遵循——仅未来需支付的税费才确认为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