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公款旅游行为的界定和处分有明确规定,近年来通过修订进一步细化了违纪情形,体现了党中央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坚定决心。2023年新修订的《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以下三类行为将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处分:一是公款旅游或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二是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三是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此外,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也按同一标准处理。
纪律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三个层级: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则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实践中,"情节严重"通常包括顶风违纪、多次组织参与、造成恶劣影响或大额公款消费等情形。如合肥市政协原副主席华艾在考察中4次改变行程借机旅游,最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退赔费用,这一案例体现了"十九大后顶风违纪应从严处理"的执纪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针对不同性质的公款旅游行为设置了差异化条款。除第一百一十五条外,第一百零一条还规定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的情形,此类行为强调旅游安排方与行为人存在公务往来关系,费用可能来自公款或私人,但核心在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若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条规定,将依照处分较重的第一百一十五条处理。此外,对于擅自延长国(境)外停留时间、变更路线等行为,若主要目的是旅游观光,则按第一百一十五条定性;若无实质性公务仅以考察名义出国旅游,同样适用该条款。
当前公款旅游呈现隐形变异趋势,如借"红色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名义进景区消费、通过"提前到岗""推迟返程"延长旅游时间、携亲属朋友用公款报销旅游费用等。对此,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明确要求"以'同查'严惩风腐交织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强化过程监管、严查经费审批等手段,持续压缩违纪空间。党员干部需特别注意,即使是自费旅游,若在出差期间未经审批擅自改变行程,仍可能被认定为"借机旅游",凸显了"公私有别""从严审批"的纪律要求。
这些规定共同构建了覆盖各类公款旅游行为的制度体系,既紧盯明目张胆的违纪行为,也严防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正如成都市纪委监委指出的,《条例》明确领导责任者与直接责任者同受处分,强化了审批者和组织者的监管责任,推动形成"知责、守责、担责"的监督链条。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唯有严守纪律红线,方能确保公务活动的廉洁性与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