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并在()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这一规定源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强化党内监督、压实领导干部责任的重要制度安排。
书面检讨需直接提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内容应包括对失职失责问题的认识、整改措施及承诺,体现问责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而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作检查,则通过党内政治生活的形式,实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推动问题从根源整改。
这一程序设计既强调个人对错误的深刻反思,也注重在组织生活中接受监督、汲取教训,体现了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推进问责工作的要求,为净化政治生态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