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只需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并不需要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该说法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当劳动者因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需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作业时,用人单位不仅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还必须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告知内容应包括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且变更条款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法律明确禁止“仅告知而不变更合同”的行为。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变更合同,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该危险作业,且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一要求既体现了对劳动者知情权的保护,也通过书面合同变更强化了职业危害风险的责任划分。
实践中,劳动合同变更需遵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协商一致”原则,职业危害相关条款的变更同样适用这一规定。例如,若调岗涉及新增粉尘、化学毒物等危害因素,单位必须在合同中补充约定防护措施、体检周期等内容,而非仅口头告知。
这一法律设计的核心在于:职业危害属于劳动合同的核心必备条款,其变更直接影响劳动者权益和合同履行基础。用人单位若忽视合同变更程序,可能构成欺诈或违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只需告知无需变更合同”的说法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双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