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答题】由谁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中国工会章程》由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这一权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同时强调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工会组织的民主性与合法性统一——全国代表大会作为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全体会员意志行使章程制定权,而宪法和法律则为章程内容划定了不可逾越的边界。
从法律关系看,工会章程与《工会法》形成互补:前者细化工会的具体组织制度、活动方式,后者则规定工会的根本原则和法律地位。例如,《工会法》确立了工会“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性质定位,而章程则进一步明确会员权利义务、组织结构等实操规范。这种“法律定原则、章程定细则”的模式,既保证了工会活动的合法性基础,又赋予其组织运作的灵活性。
实践中,这一规定通过两道防线保障合规性:首先,全国代表大会制定过程需充分酝酿会员意见;其次,任何条款均需经受宪法和法律的合宪性审查。这种双重约束使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既避免了内部规则与国家法律冲突,也确保了工会工作的政治方向与法律保障统一。
这一制度背后折射的深层逻辑是:群众组织的自治权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行使。正如《工会法》所强调,工会既要“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又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这种平衡既维护了工会作为群众组织的活力,也确保了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与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