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关于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环节信息披露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发行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书 B.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C.发行人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披露的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 D.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可以有选择地披露
关于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环节信息披露的表述中,选项D“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可以有选择地披露”存在明显错误。根据科创板信息披露的核心原则,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披露投资者决策所需的关键信息,不得选择性披露或隐瞒重大事项。
选项A正确。发行人需按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规则编制招股说明书,这是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基础要求。尽管科创板试点预先审阅机制等创新安排,但信息披露规则的制定权仍归属证监会。
选项B正确。“真实、准确、完整”是科创板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规定,发行人需对信息披露文件承担法律责任,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选项C正确。为提升可读性,证监会多次强调招股说明书需“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避免冗长或专业术语堆砌,以降低投资者理解难度。
选项D错误。科创板制度明确要求发行人“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尤其是未盈利风险、技术研发风险等核心内容必须全面揭示。选择性披露可能构成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及科创板监管要求。
科创板通过“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改革,将传统发行条件中“可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强制披露要求。例如,科创成长层企业需额外披露未盈利风险,且预先审阅阶段的问询回复文件最终需全部公开,接受市场监督。这种制度设计旨在通过全面透明的信息披露,让投资者自主判断企业价值,而非依赖监管机构对企业质地的实质性审核。
实践中,监管机构通过多轮问询、公开审核意见等方式,倒逼发行人充分揭示风险。例如,某科创板企业因未充分披露核心技术替代风险,被上交所要求补充说明,直至信息披露满足投资者决策需求。这一过程体现了“问出真公司”的监管理念,也印证了选择性披露行为与注册制改革目标的根本冲突。
总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与“公平性”是科创板市场运行的基石。任何试图通过选择性披露影响投资者判断的行为,不仅违反监管规则,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责任。投资者在阅读科创板招股书时,应重点关注风险因素、技术优势等披露是否充分,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投资决策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