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一名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的鉴定人指定有明确且严格的规定。根据条例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委托后,必须指定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这一强制性规定旨在通过多人参与机制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这一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严格执行。例如,在钦州市司法局2024年的一则行政处罚案例中,某司法鉴定所因仅剩1名具有执业资格的鉴定人仍继续出具鉴定意见书,被认定违反了上述规定并受到处罚。该案例同时参照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了"两名以上鉴定人"的基本要求,对于复杂、疑难或特殊鉴定事项,还可指定多名鉴定人参与。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需对鉴定意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意味着即使是两人以上参与鉴定,每位鉴定人仍需独立恪守职业道德和技术规范。同时,条例对鉴定人的执业资格设置了严格门槛,包括专业技术职称、从业年限等硬性要求,并明确排除了曾因故意犯罪受罚、被吊销执业证等情形的人员从事鉴定业务。
这种"数量要求+资格审查+责任自负"的三重监管体系,既防范了单人鉴定可能出现的主观偏差风险,又通过严格的准入制度确保了鉴定团队的专业能力。实践中,当事人若发现鉴定过程存在未满足两名以上合格鉴定人参与的情况,可依据条例规定申请重新鉴定,这为保障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