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中检索陈有西律师相关的传销案件(缙云县人民法院)相关信息错误的是以下哪一项?()A.本案的编号是(2014)丽缙刑初字第398号 B.本案被告人马某当庭提交了陈有西律师关于中国首例电子商务被控传销案的辩护词 C.陈有西律师关于中国首例电子商务被控传销案的辩护词,因不符合证据法定形式,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不予采纳 D.该案是由陈有西代理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缙云县人民法院传销案件中,错误的信息是B项“该案是由陈有西代理”。根据参考文档,该案被告人马某当庭提交了陈有西律师的辩护词作为证据,但法院以“不符合证据法定形式且与本案无关联性”为由未采纳该辩护词,且案件编号(2014)丽缙刑初字第398号与文书信息一致。这表明陈有西律师并未直接代理该案,而是其辩护词被第三方引用作为参考材料。
从案件细节看,A、C、D三项均符合文书内容:案件编号明确为(2014)丽缙刑初字第398号,被告人确实提交了陈有西的相关辩护词,且法院对该辩护词的采纳与否有明确说明。而B项混淆了“代理案件”与“辩护词被引用”的法律概念——陈有西律师可能在其他传销案件中担任辩护人(如2021年广西田裕涵案),但在本案中仅为辩护词被第三方提交,并非直接代理。
这一错误选项反映出法律文书检索中需注意的关键细节:律师是否直接参与案件代理,需以裁判文书中的“辩护人”“委托代理人”信息为准,而非仅凭证据材料中出现其姓名或文书。对于法律学习者而言,此类细节区分有助于准确理解司法程序中证据提交与代理关系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