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该表述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一致。《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明确指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党员干部廉洁用权的严格要求,防范权力向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延伸滥用,是深化整治“关键少数”亲属腐败问题的重要制度保障。
从纪律逻辑看,此类行为直接违反“廉洁纪律”,其核心在于将公共权力异化为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实践中,无论是在工程招投标中为亲属“量身定制”中标条件,还是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审批项目,本质上都是权力寻租的具体表现。《条例》通过分级处分(情节较轻、较重、严重对应不同处分档次),形成了覆盖不同违纪程度的惩戒体系,既划清行为红线,也为执纪提供明确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特定关系人”范围不仅包括近亲属,还涵盖情妇(夫)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这一界定超越了一般法律意义上的亲属范畴,更精准地指向权力寻租的常见风险链条。党员干部若触犯此条,不仅面临纪律处分,还可能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凸显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鲜明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