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建立健全()机制,加强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完善相关机制,发挥好统筹、协调、督促、推动作用。A.评估和督察 B.检查和反馈 C.督促和协调 D.统筹和协调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建立健全评估和督察机制是确保改革落实的关键环节。这一机制强调通过系统性评估把握改革进展与成效,同时以强有力的督察打通执行堵点,二者协同形成“部署—实施—反馈—优化”的闭环管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强化督察职能,健全督察机制,更好发挥督察在打通关节、疏通堵点、提高质量中的作用”,为这一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根本遵循。
从实践来看,督察机制需贯穿改革全过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明确要求“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通过动态跟踪与重点检查,确保机构编制政策不走样、改革任务不落空。例如在税务系统改革中,通过“对超期未结线索和案件督导检查”等方式,推动3100多个县级局改革任务落地,2023年以来已立案1100余件,处分1000多人,彰显了督察的刚性约束。
评估机制则侧重科学性与实效性。它不仅要核查机构是否按时组建、人员是否到位等“硬指标”,更要评估职能是否真正整合、效率是否实质提升等“软成效”。正如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协作机制评估”等方式,持续优化监督体系的协同效能,避免改革陷入“纸面整合”的误区。
这一机制的运行还依赖多元监督力量的融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提出“上级党组织监督与内部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例如通过“12310”举报平台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将外部反馈纳入评估体系。同时,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监督力量的统筹衔接,进一步强化了督察的权威性和评估的全面性。
从根本上说,评估与督察机制的建立,是将“钉钉子精神”制度化的重要实践。它既通过督察确保改革“做得到位”,又通过评估推动改革“改得有效”,最终实现党和国家机构职能的系统性重构。这一机制的成熟程度,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速度与质量——如何在强化督察刚性的同时避免过度干预基层创新?如何让评估指标既量化可测又不陷入形式主义?这些问题的探索,将持续丰富中国特色改革方法论的内涵。
答案:A.评估和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