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等职权。()
该表述准确反映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核心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包括“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在内的多项关键职权。这些权力体现了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最高地位,其中“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与国务院负责的“区域划分”形成明确分工,而“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则为“一国两制”提供了宪法保障。国防法进一步明确,战争与和平的决定权专属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战争状态宣布权”相区别。这些制度设计共同构成了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