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罪十条”首次规定于( )。 A. 《唐律》 B. 《晋律》 C. 《开皇律》 D. 《北齐律》
“重罪十条”首次规定于《北齐律》,这一制度将危害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严重犯罪集中置于律首,作为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具体包括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从中国法制史脉络看,《北齐律》在继承秦汉法律传统基础上,首创“重罪十条”,并确立12篇法典体例。这一制度具有重要历史意义:一方面,它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体现了法律儒家化的深化;另一方面,其确立的“不在八议论赎之列”原则,即犯此十罪者不得享受特权减免,为后世“十恶不赦”制度奠定了基础。隋朝《开皇律》将“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并为唐宋至明清各朝所沿用,成为中国古代刑法的核心制度之一。
这一立法创新上承秦汉官律,下启唐宋律典,深刻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发展方向,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体现。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