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罪十条”首次规定于:( ) A. 《晋律》 B. 《魏律》 C. 《唐律》 D. 《北齐律》
“重罪十条”首次规定于《北齐律》,答案为 D。这一制度是北齐政权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将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集中归纳而成,具体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它首次将政治性犯罪与伦理性犯罪整合,置于律首作为重点打击对象,且明确规定“犯此十种罪者,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从历史脉络看,“重罪十条”的形成经历了长期演变。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权更迭频繁促使各王朝强化对谋反、大逆等政治性犯罪的打击,而汉代开启的法律儒家化进程,又推动了“不孝”“不义”等伦理罪名的出现。至北齐修律时,立法者将这些分散罪名系统化,确立为“重罪十条”,奠定了后世“十恶”制度的基础。例如《隋书·刑法志》明确记载《北齐律》“列重罪十条”的具体内容,其核心精神被隋唐至明清的法典继承发展。
这一制度的创设具有双重意义:既通过严惩政治性犯罪巩固皇权,又以儒家伦理规范社会关系,体现了法律维护统治与塑造道德秩序的双重功能。它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刑法体系走向成熟,对后世法典结构和罪名设置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