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建材商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本年7月销售建材一批,取得收入123 600元(含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该批建材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2 000元(含增值税)。该建材商店本月应纳增值税为 ( )元。 A. 17 000 B. 1 800 C. 3 600 D. 1890
甲建材商店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月销售建材取得含税收入123600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应纳增值税额计算需遵循简易计税方法。根据现行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特定时期可减按1%),且开具专票部分不得享受免税优惠,需按不含税销售额直接乘以征收率计算税额。
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确定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需转换为不含税金额,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 (1 + 征收率)。题目中未提及适用1%优惠政策,默认按3%计算,即 123600 ÷ (1 + 3%) = 120000元。
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 不含税销售额 × 征收率,即 120000 × 3% = 3600元。需特别注意,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进项税额(如购进建材时支付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因此,该商店本月应纳增值税为 3600元,对应选项C。这一计算逻辑体现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征收率”的核心计税规则,与一般纳税人的“销项减进项”形成显著差异。在实际操作中,若企业符合1%征收率优惠条件(如疫情期间政策),计算结果会相应调整,但题目未明确说明,故按常规3%税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