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地役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随意约定 C.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D. 因行使地役权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赔偿
答案:B
地役权的期限虽由当事人约定,但受基础用益物权剩余期限的严格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例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通常为70年,若剩余期限仅30年,地役权约定50年则超出部分无效。这一限制体现了我国土地公有制下用益物权的特殊构造,即地役权作为“用益物权之上的用益物权”,必须依附于主权利的存续期间。
选项解析
A正确: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为通行便利与乙设立地役权但未登记,若乙将土地转让给不知情的丙,甲不得对丙主张权利。
C正确: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得单独抵押。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且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D正确: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尽量减少对供役地的限制,若因合理利用造成损害,需依公平原则赔偿。例如通行地役权导致供役地植被损坏,应承担修复费用。
地役权制度的核心在于平衡不动产利用效率与权利约束,其期限限制、登记对抗规则及从属性特征,共同构成了这一用益物权的独特法律属性。实践中需特别注意合同约定与法定限制的衔接,避免因期限超额或未登记导致权利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