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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某公司2009年度有关资料如下: (1)公司拥有普通股400万元(每股面值10元),优先股200万元(每股面值10元); (2)当年实现税后净利300万元,比上年增加了60

【案例分析题】 某公司2009年度有关资料如下: (1)公司拥有普通股400万元(每股面值10元),优先股200万元(每股面值10元); (2)当年实现税后净利300万元,比上年增加了60万元; (3)当年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并按10%的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同时按每股0.2元支付优先股股息(与上年相同)。 计算每股收益增长率

我现在要解决这个问题:计算每股收益增长率。首先,我需要明确每股收益增长率的计算公式,应该是(当年每股收益 - 上年每股收益)/上年每股收益 × 100%。所以,关键是要分别求出当年和上年的每股收益,然后代入公式计算增长率。

首先,我需要回顾题目给出的资料。题目里有三个条件:

公司拥有普通股400万元(每股面值10元),优先股200万元(每股面值10元)。

当年实现税后净利300万元,比上年增加了60万元。

当年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同时按每股0.2元支付优先股股息(与上年相同)。

首先,我需要确定普通股股数和优先股股数。因为普通股面值是10元,总面值400万元,所以普通股股数应该是400万/10=40万股。优先股总面值200万元,每股面值10元,所以优先股股数是200万/10=20万股。

接下来,计算当年的每股收益(EPS)。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是(税后净利润 - 优先股股息)/普通股股数。这里需要注意,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是否影响可供分配给股东的利润?盈余公积金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但优先股股息是在计算普通股收益之前需要扣除的。不过,税后净利已经是扣除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取盈余公积金是利润分配的步骤,但在计算EPS时,应该是用税后净利减去优先股股息,再除以普通股股数,因为盈余公积金的提取不影响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利润吗?或者说,税后净利首先要支付优先股股息,然后再提取公积金?

这里可能需要明确利润分配的顺序。通常,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是:首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果有的话),然后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然后支付优先股股息,最后分配普通股股利。不过,对于EPS的计算,EPS=(净利润 - 优先股股息)/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这里的净利润是税后利润,优先股股息是当年应支付的优先股股息,不管是否已经支付,只要是属于当年的优先股股息,都应该扣除。

题目中提到“按每股0.2元支付优先股股息(与上年相同)”,所以优先股股息总额是优先股股数×每股股息。优先股股数是20万股,每股0.2元,所以优先股股息=20万×0.2=4万元。这个股息是当年的,与上年相同。

那么,当年的净利润是300万元,需要减去优先股股息4万元,得到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然后除以普通股股数40万股,得到当年的EPS。

那上年的净利润呢?题目说当年税后净利300万元,比上年增加了60万元,所以上年净利润=300-60=240万元。上年的优先股股息是否和当年相同?题目说“按每股0.2元支付优先股股息(与上年相同)”,所以上年的优先股股息也是4万元。因此,上年的EPS=(上年净利润 - 上年优先股股息)/普通股股数。这里普通股股数是否有变化?题目没有提到普通股股数有变化,所以上年和当年的普通股股数都是40万股。

所以,先计算当年的EPS:

当年净利润=300万元

优先股股息=20万股×0.2元/股=4万元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300万 - 4万=296万元

普通股股数=400万/10=40万股

当年EPS=296万 / 40万=7.4元/股

上年净利润=300万 - 60万=240万元

上年优先股股息=同样是4万元(题目说与上年相同)

上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40万 - 4万=236万元

上年EPS=236万 / 40万=5.9元/股

然后,每股收益增长率=(当年EPS - 上年EPS)/上年EPS×100%=(7.4 - 5.9)/5.9×100%≈1.5/5.9≈25.42%

这里需要确认一下,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是否影响优先股股息的计算?比如,当年提取了法定和任意盈余公积,是否会减少可用于支付优先股股息的利润?

根据利润分配顺序,通常是: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有)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题目中是10%)

支付优先股股息

支付普通股股利

所以,如果净利润在提取公积金后才支付优先股股息,那么优先股股息的支付是否受公积金提取的影响?

假设当年净利润300万元,先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即300×10%=30万,任意盈余公积10%=30万,共提取60万,剩余300-60=240万,然后支付优先股股息4万,那么归属于普通股的利润是240-4=236万?这样的话,当年的EPS就是236万/40万=5.9元?那这样和上年就一样了?显然不对,因为题目说当年净利润比上年增加60万,EPS应该增长才对。

这里可能是我对利润分配顺序和EPS计算的理解有误。需要明确EPS的计算公式中,净利润是否需要扣除提取的盈余公积?

根据会计准则,每股收益(EPS)的计算公式是: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这里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是指当期净利润减去当期应付优先股股利后的余额。而净利润是指企业当期实现的税后利润,不扣除提取的盈余公积,因为盈余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属于留存收益,归属于股东(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股东),但优先股股利是固定的,需要从净利润中扣除后才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部分。

也就是说,提取盈余公积是在净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的,但盈余公积属于留存收益,是股东权益的一部分,而EPS衡量的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所以这里的关键是,优先股股利是否在提取盈余公积之前还是之后支付?

如果利润分配顺序是先提取公积金,再支付优先股股利,那么可供支付优先股股利的利润就是净利润减去公积金后的余额,如果这个余额小于优先股股利,可能无法足额支付,但题目中说“按每股0.2元支付优先股股息(与上年相同)”,说明是能够足额支付的。

假设当年净利润300万,提取法定10%(30万),任意10%(30万),合计提取60万,剩余300-60=240万,然后支付优先股股息4万,那么归属于普通股的利润是240-4=236万,EPS=236/40=5.9元。

上年净利润是300-60=240万,同样提取法定10%(24万),任意10%(24万),合计48万,剩余240-48=192万,支付优先股股息4万,归属于普通股的利润=192-4=188万,上年EPS=188/40=4.7元。

这样的话,当年EPS=5.9,上年EPS=4.7,增长率=(5.9-4.7)/4.7≈25.53%,结果类似,但过程不同。

但问题在于,到底提取盈余公积是否影响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查一下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这里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是指当期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净利润或应由普通股股东分担的净亏损。

而当期净利润是指企业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即税后利润。那么,在计算归属于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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