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这一要求明确载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党内问责程序的重要环节,体现了对失职失责行为的规范处理和对干部教育监督的有机结合。
根据条例规定,书面检讨需直接提交给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同时要求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其他党的会议上进行深刻检查。这一双重要求既强调了问责的严肃性——通过书面形式固化反思成果,也注重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强化警示教育效果,推动领导干部深刻汲取教训。
实践中,书面检讨的提交与会议检查共同构成问责后的整改闭环。例如,某乡镇原国土所所长被问责免职后,其所在党组织需督促其按规定完成书面检讨并在专题组织生活会上作检查,确保问责决定不仅停留在“处理”层面,更落实到思想认识和行动改进上。这一机制既避免了问责泛化简单化,也防止了“一问了之”的形式主义,体现了严管与厚爱的结合。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问责情形可能对应不同的公开程度。采取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方式问责的,还需按规定进行通报曝光,进一步发挥“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这一制度设计既维护了党纪的刚性,也为受问责干部提供了认错改错、重新出发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