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A.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B.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C.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医学伦理规范。 D.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原则贯穿于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核心框架,《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将其确立为法定原则,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发挥主体地位,严禁任何损害公共利益的逐利行为。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对权力寻租、隐私泄露、伦理失范和资源异化的严格禁止——选项A至D均直接违背公益性要求,构成法律与伦理的双重越界。
权力寻租侵蚀公益根基
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选项A),本质是将公共医疗资源异化为个人谋利工具。公益性原则要求医疗服务以患者健康为核心,而此类行为破坏了医疗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导致弱势群体就医机会被挤压。例如,当医生通过收受红包决定诊疗优先级时,实际上是以支付能力替代健康需求作为资源分配标准,这与"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公益导向完全相悖。
隐私泄露威胁患者权益
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选项B)不仅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更直接冲击医疗信任的基石。健康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数据,江苏省无锡市检察机关曾查处健身房非法采集人脸信息案,其核心教训同样适用于医疗场景:当医疗机构未能妥善加密存储、违规传输患者病历或基因数据时,可能导致身份盗窃、保险歧视等次生伤害。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的案例进一步表明,即使出于"数字化门诊建设"等公益目的,过度收集指纹、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而未落实安全措施,仍将被认定为侵害公共利益。
伦理失范破坏医患信任
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违反医学伦理规范(选项C),是对患者自主权的根本否定。公益性医疗体系必须建立在透明信任的基础上,例如临床试验中隐瞒风险、手术前未充分说明替代方案等行为,本质是以信息不对称剥夺患者选择权。这种行为与"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直接冲突,正如立法宗旨所强调的,卫生健康工作必须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向尊重个体尊严的全周期健康服务。
科室承包异化资源属性
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选项D)是公益性最典型的制度性破坏。浙江省卫生健康委通报的案例显示,此类行为往往通过"合作共建"名义掩盖实质:第三方公司掌控科室财务、独立收取诊疗费用,甚至设立账外资金池。这种模式将公共医疗空间转化为盈利实体,导致医疗服务过度商业化——承包方为追求利润可能诱导不必要检查、开大处方,而公立医院本应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障功能则被边缘化。法律对此明确禁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必须全部用于自身发展,严禁向出资人分配收益。
从无锡的信息保护案到浙江的科室承包查处,这些实践案例共同勾勒出公益性原则的底线:医疗卫生事业的任何改革与创新,都必须以保障公共利益为前提。当医疗机构将患者健康让位于资本逻辑、将职业操守屈服于权力诱惑时,公益性的旗帜便会褪色。这也正是立法者强调"把公益性写在医疗卫生事业旗帜上"的深层原因——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而公益性正是守护这一权利的制度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