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和()被看成是民主宪政体制下约束政府权力的根本机制。
个人权利。在民主宪政体制下,宪法通过法律条文为政府权力划定边界,确立“有限政府”原则,而个人权利则从根本上构成对政府权力的实质性约束。约翰·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等基本人权是政府行为不可逾越的“底线”,托马斯·潘恩也强调宪法至上的共和制度需以保障个人权利为核心,降低政府“祸害”程度。这种双重约束机制在实践中体现为“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约束权力”的结合:前者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的分权制衡实现,后者则通过宪法明确公民基本权利并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确保任何法律或政府行为若侵犯人权即丧失合法性。正如路易斯·亨金所言,宪政的本质是“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这种制约的终极目的正是维护人的尊严与自由。当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发生冲突时,宪法及权利保障机制应当成为最终裁判者,这既是对“政府是必要的恶”这一哲学判断的制度回应,也是现代民主政体保持活力的关键所在。